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亡故之人有无肖像权? “鲁迅肖像权案”提出新的法律问题

1998-03-26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1998年3月12日,周海婴状告浙江省邮票局、绍兴市邮电局侵犯鲁迅肖像权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。

1996年11月,浙江省邮票局和绍兴市邮电局联合发行绝版限额编号2000套《纪念鲁迅诞辰115周年纯金纯银邮票珍藏折》。

1997年6月,鲁迅之子周海婴委托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在法庭辩论中,原告方认为,死亡人的肖像权应予保护。肖像权同时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,当肖像权人死亡后,其精神权利就转变成一种精神利益,与死者的人格、声誉紧密相连。被告制作发行纯金纯银邮票珍藏折恰逢鲁迅诞辰115周年,带有一定的纪念意义,但这套邮票珍藏折的发行价却高达1115元,其中势必存在高额利润。商业性使用鲁迅肖像是一种侮辱性的使用,侵犯了鲁迅肖像的再现权。

被告方辩称,肖像权只是一种在世权,只有公民本人生前才能享有。根据我国《继承法》的规定,只有财产性质的权利方可继承,肖像权本身不具有财产性质,故不具备继承性。制作发行鲁迅肖像纯金纯银邮票珍藏折,寄托了故乡人民对鲁迅的深厚感情,且根据成本核算,珍藏折的发行未产生高额利润,因此并不存在侮辱性使用问题。

一位法学界权威人士说,我国法律并未明文指出父亲的肖像权应由其子女合法继承,但子女对父母的肖像权在父母身后50年之内受法律保护,对合法使用父辈的肖像权有受益权利。而鲁迅逝世距1996年发行这套邮票已有60年,这就意味着鲁迅先生的肖像权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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